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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杭人政〔2006〕5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六、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除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的形式进行,定期招聘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一周前在新闻媒体、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发布。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采用直接考核的办法招聘。
(一)属于杭州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单位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九、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十、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十一、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务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考试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十三、笔试结束后,在招聘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公布成绩。同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十四、面试应成立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专家等组成的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面试考官一般由5-7人组成。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病例的诊断、临床处理或操作)等方式。
十五、笔试、面试工作由纪检、监察人员实施监督。
十六、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确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招聘单位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分别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公开招聘的组织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七、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十八、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进人手续,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九、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领导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十、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注意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转自QZ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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