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6〕2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的通知》(菏人发〔2007〕39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招聘方案的制定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按照岗位需求,编制本系统的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招聘方案主要对如何组织招聘、信息发布、招聘时间、考试办法以及考核体检等内容做出计划安排。
(二)招聘的组织方式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市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批准的招聘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聘的时间安排
市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聘,时间安排和招聘程序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招聘方案进行,根据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二、公开招聘的考试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并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应在菏泽。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招聘方案,制定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报名及资格审查、基础知识考试、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计算、体检和考核、聘用等内容,并附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招聘公告中对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做出规定。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市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
对进入专业考试的人员,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专业考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应按照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岗位的应聘人数不受比例限制。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及由省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加5分。上述人员报名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省有关部门选派文件和选派工作地县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经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报名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考试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考试。考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基础知识考试
基础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市属中小学类及医药卫生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市属其他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与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的40%和60%。
基础知识考试结束并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加分后,根据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试成绩按不低于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专业考试。
2、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制定的考试方案,按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方式和内容不作统一规定,可采取面试(试讲)或专业知识测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考试内容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专业考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的,每个面试组的考官不少于7人,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面试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持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对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应聘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可直接进入专业考试(面试)考核程序。
考试结束后,按招聘方案中规定的基础知识成绩与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出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如招聘单位同1个招聘计划岗位中出现2名及以上总成绩同分者,采取加分人员优先,其次按基础知识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优先的办法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五)体检与考核
按照考试总成绩,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选,并依次组织进行体检、考核。对体检、考核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根据实际需要,体检考核工作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菏人〔2007〕39号),经7至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事局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人事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三、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
招聘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招聘工作中应该面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招聘信息,要通过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公开招聘的组织领导
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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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