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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发布)(5)

2009-02-25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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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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