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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1)

2009-02-27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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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四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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