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登录

华图事业单位官网

您当前位置: 事业单位 > 备考 > 面试辅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2009-02-27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立即领取
专属客服答疑
在线模考
事业单位公众号

【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手机端链接:https://m.sydw.huatu.com/2009/0227/25324.html

官方微信号

官方微博号

事业单位考试推荐
热点考试
招考公告 职位表 报名时间 报名条件 报名入口
考试时间 缴费入口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报考指导
准考证 成绩查询 资格复审 面试公告 工资待遇
实用备考
每日直播 时政周播 领资料包 试题资料 备考指导
图书购买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网络课程 更多>>>
(编辑:admin)
推荐活动
联系方式
华图事业单位企微客服

事业单位微信

考情备考答疑
获得免费备考资料
华图事业单位官方微博二维码

事业单位微博号

关注微博号
领取更多备考福利

图书推荐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