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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

2009-02-27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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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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