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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4)

2009-02-28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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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手机端链接:https://m.sydw.huatu.com/2009/0228/25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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