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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9)

2009-02-28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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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9),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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