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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20)

2009-02-28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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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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