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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1-11-07 13:34:5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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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拟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等6个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省省民政厅)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下同]和省民政厅公众网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主要职能
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新都区 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休养、预防、保健服务;成都市、新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第二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大邑县 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第二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经国家认定的综合性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疗养;成都市、大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省心理康复疗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崇州市 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省心理康复疗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患精神、神经疾病的复员退伍、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休养、预防、保健服务;成都市、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省假肢矫形康复医院) 差额拨款 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6号 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省假肢矫形康复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为革命伤残军人和社会肢残人员生产、安装、修理假肢、矫形器以及康复功能训练的工作任务。
省民政干部学校(省志翔职业技术学校) 全额拨款 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42号 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省志翔职业技术学校)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民政系统中等专业管理干部培训,开展短期岗位培训、全省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民政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和民政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针对全省孤儿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省减灾中心 全额拨款 成都市锦江区芷泉街55号 省减灾中心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减灾救灾的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应用服务、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等职能,为政府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指导全省减灾体系建设。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全日制限制),并完全符合《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以下简称《招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专业、学历、年龄等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2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招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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