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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次序与抵押人权利

2013-11-20 19:37:0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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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合-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次序与抵押人权利】:

一、抵押权的次序

(一)概念: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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