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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宪法学要点归纳解析

2014-12-02 16:14:5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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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宪法概述

  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考生要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有所了解。

  【考点2】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是参政党。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作用和任务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考点3】国家机关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立法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批准国家预算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职权: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国家主席

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参选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央军委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等。

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考点4】基本经济制度

  (一)总体规定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是主体,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农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所有制规定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多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土地管理

  1.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尚处于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保留或允许其依法流转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主动交回或收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考点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享有的条件:中国公民、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以前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中有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

(2)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实行自治原则。宗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不得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

(1)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四类,即狭义的人身自由,以及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所延伸出来的自由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3)生命权。

(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是原则;此外宪法规定基于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限制。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劳动权。劳动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3)休息权。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4)生活保障权。主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物质帮助权。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文化自由和权利。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

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权利;

(3)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利益: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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