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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2)

2015-10-16 11:55:5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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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解析】


    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答案解析】


    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答案解析】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答案解析】


    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答案解析】


    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


    6.【答案解析】


    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2年4月5日,持票人应在2002年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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