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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9.7.3)

2019-07-03 16:15: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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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拾得乙的手机,双方约定在某地点归还。见面时,甲向乙索要2000元报酬,乙只同意给付500元。因达不成协议,乙欲报警,甲愤怒之下将乙的手机摔在地上,使屏幕破碎。关于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有义务将手机归还乙

B.甲有权要求以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C.甲无权向乙索要报酬,否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D.甲故意毁损遗失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规定:(1)拾得人的权利:①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②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拾得人的义务:①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BD项说法正确。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不符合这种情况,C项说法错误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2. 关于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者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B.二者的监督范围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C.监察委员会的国家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机构

D.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二者都有权采取约谈、搜查、留置等措施

【答案】C

【解析】A项,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故A项说法错误,排除。B项,纪委和监委的监督范围是不同的,监委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委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委监察的范围比纪委监督的范围更广泛。故B项说法错误,排除。C项,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党内机构,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无权约谈、搜查、留置。监察委员会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二者都有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重大、复杂;逃跑、自杀;串供、灭证;妨碍调查)故D错误,排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3. 下列选项中,对法律谚语解读错误的是( )

A.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在刑事审判中,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B.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力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

C.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即使司法裁判过迟,只要结果是公正的,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也是正义的

D.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控告自己有罪

【答案】C

【解析】A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故A项说法正确,排除。B项是指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故B项说法正确,排除。C项是英国法谚,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指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说法正确,排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4. 甲公司招聘贺某为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试用期内贺某可以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若甲公司以威胁手段强迫贺某工作,贺某可以立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C.若甲公司没有依法为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贺某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D.若甲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贺某工资,贺某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说法错误,应当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BCD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5.王某有儿子甲和女儿乙,因养儿防老思想,王某与甲达成协议:只要甲愿意照顾王某善终,王某就将房屋赠与甲。乙无异议。房屋过户后,甲一直疏于尽赡养义务,导致王某无人照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协议在王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B.王某与甲签订的合同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C.甲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

D.甲未尽赡养义务,王某有权撤销赠与

【答案】D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A项,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他们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一方要求有被抚养的权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继承被抚养人的财产的权利。C项,甲只是没履行赠抚养协议,并没有侵犯王某的生命权。D项,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很显然甲一直疏于尽赡养义务,导致王某无人照料,所以王某有权撤销赠与。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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