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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2)

2020-03-25 16:02:0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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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养和使用

各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要重点培养使用。

(一)优先参加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继续教育、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

(二)优先参加国(境)外考察访问、出国深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优先选派“青优计划”人才参加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培训进修,按不同类别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三)优先选配高层次人才作为导师,结对帮扶培养,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

(四)优先安排承担重大课题、创新项目、科技攻关等重点任务。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专项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45%和30%的项目支持青年人才,注重向“青优计划”人才倾斜。

(五)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放在专家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多岗位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鼓励“青优计划”人才参加服务基层活动,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青年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兼职服务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支持双方联合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联合转化科研成果;挂职、兼职期间的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及技术转让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横向课题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依托省级人才工程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集聚高层次青年人才。完善实践锻炼机制,分期分批推荐高校、科研院所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到党政机关、基层一线挂职。

(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经专家委员会评议,事业单位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七)从海外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不受在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青优计划”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议事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选等。

五、服务和待遇

(一)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优计划”成长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青优计划”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将“青优计划”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符合条件的“青优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

(三)对通过“青优计划”引进的青年人才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及《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统筹解决。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还可结合财政综合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等,发放标准及范围由单位根据人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高校、科研院所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青优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对上述人才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优计划”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五)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青优计划”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等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青优计划”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鼓励事业单位为“青优计划”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七)“青优计划”人才中,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予其适度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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