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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2013年8月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2013-08-15 11:12:2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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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东莞市规划院)是正科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自筹,隶属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事业单位编制数为53人,现有在编人员44人,空缺编制9人。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二、招聘岗位和要求本次招聘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共招聘7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三、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四、招聘程序(一)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见附件1)(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6)招聘对象主要面向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城市规划、交通规划、道路与桥梁和结构专业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非东莞户籍人员报名需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第(一)至第(五)款。具体见招聘岗位表的要求。(7)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 2、报名方法采用现场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方式。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黑钢笔填写或打印)一份,并附上个人简历。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3、报名时间:2013年8月26日至8月28日。 4、报名地点:东莞市东城中路规划局大楼四楼规划院办公室。(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条件,由东莞市规划院负责现场审核报考资格,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并通知考试时间、地点。(三)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设定60分入围分数线,60分及以上者入围。在笔试成绩入围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岗位招考人数的1:3的比例进入面试,如面试人员达不到1:3,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笔试成绩及面试名单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和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公布。 1、笔试。笔试时间:2013年9月14日(周六)上午8:30~12:3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4小时。笔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采用100分制,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进入面试。如出现参考人员成绩都未达到60分的情况,则该岗位此次招考取消。 2、面试。面试采用问答形式,面试后当场宣布面试成绩。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主要就表达能力、沟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专业的理解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面试总分为100分。 3、考试成绩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要求达到70分,再按岗位拟招聘人数和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参考人员总成绩都未达到70分的情况,则该岗位此次招考取消。(四)体检组织体检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五)考察对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聘用考察人选,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和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如因体检或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七)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将公布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聘用。(八)结果备案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将招聘结果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五、有关问题说明(一)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二)有关招聘事项及考试成绩等,可登陆东莞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和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询。咨询电话:22388001、22388022;联系人:李慧清、王沛附件: 1、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2013年公开招聘人员报考职位表 2、广东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表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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