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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12:10: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13年深圳市接待办公室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接待办公室拟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2名。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2名,详见《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公开招考专业技术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深圳户籍,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具体要求见招考岗位表)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本公告及招考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12:00;下午2:30至5:30。
报名地点:深圳市接待办公室五楼小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15号迎宾馆院内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大楼;联系电话:82176825、82222722-3405)。
注意事项:请考生将报名表(附件2)的电子版于2013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5:30前发至邮箱(jdbzk@qq.com)。
(二)报名需提供材料:
1.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
3.身份证或户口本。
4.学历证书(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5.《深圳市聘用职员、雇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它材料提交原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三)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四)报名时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2013年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由市接待办负责组织。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见《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面试通知书》。
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在“深圳组工在线”(www.zzb.sz.gov.cn)查询,或向深圳市接待办公室秘书处查询,联系电话:82176825。
面试结束后,依考生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行资格复审及考核的人员名单,由市接待办通知考生本人。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六、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市接待办在面试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市接待办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市接待办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深圳组工在线网站上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接待办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市接待办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应参加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的考生因自动放弃或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不合格的,按面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11月30日。最高年龄30岁指1982年12月1日之后出生。
(三)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四)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接待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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