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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17:22:5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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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停止执行。
3.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一律不得转让。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5.根据有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4.【答案】A
【解析】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
5.【答案】B
【解析】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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