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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5:17: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重庆三峡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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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
1.学习工作实绩考核
由学校人事处对应聘者的学习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分值100分。
学习工作实绩考核包括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应届毕业生)或近三年期间(非应届毕业生)的教学科研成果、英语计算机及文字运用水平、获奖情况等。
2.现场考核
由应聘岗位所在二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专业考核工作。
现场考核包括笔试,分值100分;面试,分值100分。
现场考核开考比例按岗位类别不低于1:2。
笔试和面试时间以人事处通知时间为准。
3.职业能力测试
应聘人员需现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不纳入总成绩,但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4.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总成绩=学习工作实绩考核成绩*20%+试讲成绩*4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1.体检人选的确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应聘人员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当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高者优先。如果还不能确定人选,则年龄小者优先。
笔试、面试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考察由重庆三峡学院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业务能力、职业测试、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其缺额按照体检人选的确定原则做依次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重庆三峡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八)录用及待遇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以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
3.应聘人员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提交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境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到入职。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
4.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5.首聘期为5年,合同期满后视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离职,按相关规定执行。
6.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一)在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考试命题人员、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聘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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