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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12.16)(2)

2020-12-16 16:30:2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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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 一般自首

B. 特别自首

C. 坦白

D. 立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题干中甲的行为构成坦白,C项符合题意,当选。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题干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一般自首。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题干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特别自首。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因此,选择C选项。

二、多选题

8.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持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有:

A. 从重处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项: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原则。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D项正确。因此,选择BCD选项。

9.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A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故D项正确。因此,选择ACD选项。

10. 下列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有:

A. 甲骑一辆摩托车从乙身边经过,拽下乙脖子上的项链(价值5000元)后,迅速逃离

B. 甲骗到乙的一件祖传玉器(价值10000元)后被乙识破,乙抓住甲不放,甲为防事情败露,将乙杀死

C. 甲骑辆摩托车在一个巷了里把乙强行逼倒后,将乙的挎包抢走

D. 甲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偷走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B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题干中,甲事先有一个诈骗行为,乙识破甲的骗局,甲为防事情败露,当场使用暴力将乙杀死。此种情况属于转化的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与题意相符,B项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甲骑辆摩托车在一个巷子里把乙强行逼倒后,将乙的挎包抢走,属于以其他方法致使乙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C项当选。因此,选择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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