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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10:32:3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单选题:甲、乙两人争吵而大打出手,甲突然加大力度将乙打死了一拳,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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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成立正当防卫的是:
A.甲、乙两人争吵而大打出手,甲突然加大力度将乙打死了一拳
B.甲、乙两人争吵而大打出手,恰丙路过,丙上前劝阻,甲以为丙是同伙,朝丙头部打
C.赵某下班途中遭李某抢劫,赵某进行自卫,不慎将李某打伤
D.刘某见一小偷正在自己家里晾晒的衣服里行窃,顺手捡起一块小石头朝小偷砸过去,正好砸在小偷的太阳穴上,将小偷砸死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题干,赵某路中遭受抢劫,对于这种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将危害人李某打伤进行自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甲、乙争吵互殴,甲的行为本身是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A项错误。
B项:甲、乙争吵互殴,本身不具有防卫意图,然后甲甲以为丙是同伙,朝丙头部打,这时候也没有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B项错误。
D项:刘某将偷衣服的小偷用石块砸死,小偷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而刘某却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权,明显刘某的行为是超过了明显的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刑法
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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