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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专业辅导:河南“玛莎拉蒂追尾宝马”案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无期徒刑

2021-01-22 17:42:2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赵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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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刘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刘某、张某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5S55玛莎拉蒂越野车拉着刘某、张某离开,沿永城市东城区沱滨路、文化路等多条城市路段行驶。行至花园路时,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坐在后排的刘某和张某让谭某赶紧离开。谭某即驾车强行冲出,沿花园路、车集路向东外环路方向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街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的考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上述罪名以及容易混淆的其他考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案法官定罪意见

被告人谭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刘某、张某与谭某共同饮酒后,对谭某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二、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上述罪名都会涉及到,其区别也是考试中的难点,考生务必理解和牢记。

例题

1.(多选题)女子李某坐公交时玩手机,坐过站后,竟抢夺司机方向盘,并连续用提包击打司机头部,导致公交车失控冲进绿化带,多名乘客摔倒受伤,事故后李某还拽着司机不放。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李某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李某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只有主观上是故意的,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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