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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深夜进入某财务室实施盗窃,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李某的行为属于:

2021-01-29 09:47:3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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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深夜进入某财务室实施盗窃,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根据题干得知,李某深夜进入某财务室实施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未撬开防盗门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的结果是没有盗窃到财物。也就是李某最终盗窃财物的目标没有实现,属于犯罪未遂。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而题干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故不能构成犯罪预备。A项错误。

B项: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未撬开防盗门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自从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不能构成犯罪中止。B项错误。

D项:犯罪的既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已经得逞的行为,即完全具备一个犯罪所有的构成要件。但李某最终盗窃的行为未能成功盗窃到财物,故不能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刑法

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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