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登录

华图事业单位官网

您当前位置: 事业单位 > 备考 > 公基辅导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1-10-22 01:24:5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立即领取
专属客服答疑
在线模考
事业单位公众号

【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用益物权——居住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

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得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手机端链接:https://m.sydw.huatu.com/2021/1022/2310765.html

官方微信号

官方微博号

事业单位考试推荐
热点考试
招考公告 职位表 报名时间 报名条件 报名入口
考试时间 缴费入口 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 报考指导
准考证 成绩查询 资格复审 面试公告 工资待遇
实用备考
每日直播 时政周播 领资料包 试题资料 备考指导
图书购买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网络课程 更多>>>
(编辑:JZ043016)
推荐活动
联系方式
华图事业单位企微客服

事业单位微信

考情备考答疑
获得免费备考资料
华图事业单位官方微博二维码

事业单位微博号

关注微博号
领取更多备考福利

图书推荐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