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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23:59: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象山县-县人力社保局
【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象山县-县人力社保局发布:2021浙江宁波象山县公证处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浙江宁波象山县公证处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象山县公证处补充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计划
象山县公证处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公证员1名。
三、招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1.面向全国,户籍不限。
2.截止2021年11月2日,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聘用单位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5.按照《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聘范围和对象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要求:法学类。以第二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定。
4.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具有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在2021年11月2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工作经历、实习经历、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时间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21年11月2日。
四、报考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日-12月1日。
报名办法:邮件报名。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好报名表(详见附件),发送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或在公证机构实习证明及考核证明材料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等材料的扫描件至E-mail:1667589566@qq.com。
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人员,将说明理由。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将取消招聘计划。
(二)资格复审
笔试前,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将对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携带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2)、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或在公证机构实习证明及考核证明材料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笔试准考证。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笔试。
五、笔试
笔试科目为《法学专业知识》(含一定比例综合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后,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原则为:笔试合格分=考生最高得分×70%,如计算结果高于6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60分;低于4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40分。笔试成绩低于笔试合格分的即为笔试不合格;笔试不合格者淘汰。
笔试成绩公布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六、面试
面试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法学专业知识、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满分2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如按1:1的比例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亦相同的,则进行面试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
七、体检
体检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核。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聘用人员名单。
九、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县司法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如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聘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10/index.html)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四)面试对象在面试开始48小时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提交不参加资格复审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体检、考核和公示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五)拟聘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90天内由本人解决;90天内未解决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须在本县服务满5周年(含试用期)后,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到县外的申请。新聘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须满5周年(含试用期)。
(七)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广大报考人员不要轻信,切勿上当受骗。
(八)本次公开招聘政策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0574-89387516、89387515,县司法局0574-65722586,监督电话:0574-89386360(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九)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防疫有关事项
(一)本次选聘将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二)考前28天内入境人员和考前21天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三)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甬行码”或“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号标记以及现场测温37.3℃以下(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另外14天内有省外来象返象的,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五)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在考试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象做好准备。
(七)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如有最新防疫举措,以考试时疫情防控要求为准。
象山县司法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0月22日
手机端链接:https://m.sydw.huatu.com/2021/1023/231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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