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
【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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