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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0)

2009-02-28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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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0),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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