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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5)

2009-02-28 00:00: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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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图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事业单位在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5),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事业单位考试考情政策解读,点击领取备考资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htshiyedanwei)公众号,欢迎加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交流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国各地企微群  参加刷题、模考、领取备考资料,考编路上不孤单!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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